第三十二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