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四章 产品质量责任第二十八条有效生产者、销售者不得拒绝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并应当如实提供样品和有关资料。被查封、扣押的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启封、转移、变卖、隐匿或者损毁。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