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四章 产品质量责任第二十七条有效以联营、代销等形式生产、销售产品的,承担与生产者、销售者同等的产品质量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生产、销售法律和法规明令禁止的产品提供场地、设施和运输等便利条件。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