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四章 产品质量责任第二十五条有效产品质量达不到规定标准等级,仍具有使用价值并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除国家另有规定的外应当在产品或者其包装的显著位置标明“处理品”字样,方可出厂或者销售。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