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四章 产品质量责任第二十四条有效生产者应当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按照标准进行产品质量检验,质量合格的方可发放质量检验合格证,不得为不合格产品和未经检验的产品签发合格证。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