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四章 产品质量责任第二十条有效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对其生产、销售的产品质量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和销售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产品。产品及其包装上的标识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