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三章 社会监督第十九条有效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产品质量违法行为的,有权向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举报。受理举报的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对举报有功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应当给予奖励。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