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产品质量违法行为的,有权向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举报。受理举报的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

对举报有功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应当给予奖励。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