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三章 社会监督第十七条有效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社会组织依法对产品生产、销售进行监督,受理消费者就产品质量问题的投诉,参与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