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三章 社会监督第十六条有效消费者就产品质量问题向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查询时,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在五日内作出答复。消费者因产品质量问题受到损害时,可以要求生产者、销售者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约定,负责修理、更换、退货,并赔偿所造成的损失;也可以向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申诉,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