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二章 行政监督管理第十二条有效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考核合格后,方可承担产品质量检验工作。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