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二章 行政监督管理第十一条有效监督检查所需样品,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向被检查者抽取。除国家另有规定的外,样品应当及时退还。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