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产品质量监督行政执法人员,必须经培训考核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资格。对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有两名以上的行政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按照规定的程序行使监督检查权。

对不符合前款规定的监督检查,被检查者有权拒绝。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