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在每年十一月底前提出下一年度重大事项建议项目。

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发现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存在未提请决定、未报告重大事项情形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出建议,由主任会议作出处理决定,并且书面要求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提出。

常务委员会应当采取论证、听证、征集议题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确定重大事项审议项目,按照规定列入年度议题计划,并且向社会公布。

没有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题计划的重大事项,确需列入的,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