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规定第六条有效下列重大事项,应当向常务委员会备案:(一)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的工作部门、派出机构的设立、变更和职能调整;(二)行政区划调整情况;(三)事关重大民生的公共服务价格的制定和调整情况;(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备案的其他事项。备案的重大事项,经过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可以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进行审议。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