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规定Article 6In force下列重大事项,应当向常务委员会备案:(一)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的工作部门、派出机构的设立、变更和职能调整;(二)行政区划调整情况;(三)事关重大民生的公共服务价格的制定和调整情况;(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备案的其他事项。备案的重大事项,经过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可以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进行审议。Local Regulations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5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