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

下列重大事项,应当向常务委员会备案:

(一)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的工作部门、派出机构的设立、变更和职能调整;

(二)行政区划调整情况;

(三)事关重大民生的公共服务价格的制定和调整情况;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备案的其他事项。

备案的重大事项,经过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可以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进行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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