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常务委员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依法提出专题询问、质询,组织特定问题调查,撤销已经作出的决定,或者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实施监督:

(一)不按规定提请审议重大事项的;

(二)不按规定提请审议即组织实施的;

(三)不按规定报告、备案重大事项的;

(四)不按期限报告执行情况的;

(五)不执行重大事项决定、决议,以及审议意见的;

(六)提交审议的重大事项,情况不真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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