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规定第十七条有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常务委员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依法提出专题询问、质询,组织特定问题调查,撤销已经作出的决定,或者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实施监督:(一)不按规定提请审议重大事项的;(二)不按规定提请审议即组织实施的;(三)不按规定报告、备案重大事项的;(四)不按期限报告执行情况的;(五)不执行重大事项决定、决议,以及审议意见的;(六)提交审议的重大事项,情况不真实的。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