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村回族自治县县城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五章 绿化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第三十九条有效县城的生活垃圾由县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清运处理。建筑垃圾,工业、商业、医疗卫生和饮食服务业的生产经营性垃圾由产生垃圾的单位负责清运,或者委托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有偿清运。有害垃圾需经无害化处理后方可清运。地方法规 · 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