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村回族自治县县城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五章 绿化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第四十条有效县城公共场所和街道应当设置垃圾箱,禁止随地吐痰、便溺以及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县城公共场所和街道禁止放牧、堆放垃圾、柴草和建筑材料;严禁在公路上打场晒粮;严禁在城区干线道路两侧停放畜力。地方法规 · 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