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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部门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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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村回族自治县县城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四章 县城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

第三十一条

有效

县城便道上的花池、绿地与管线施工发生矛盾时,应服从施工需要,建设单位应负责恢复或者支付恢复所需费用。

地方法规 · 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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