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村回族自治县县城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四章 县城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第三十二条有效在县城道路两侧进行建筑施工,应当设置明显标志和遮挡设施,施工单位应当文明施工,不得任意堆放物料,影响交通、市容和环境卫生。工程竣工后,施工现场必须及时清理。建设单位应报请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参加验收,凡不符合规划和建筑质量要求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地方法规 · 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