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凡在县城规划区域内,由国家、集体投资,经县人民政府按规定权限批准的建设工程,应当实行招标、投标。

建设工程的发包、承包和招标、投标工作应当公开、公正、公平竞争。工程开工建设后,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工程建筑质量实施监察。

地方法规 · 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