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村回族自治县县城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章 县城建设用地的规划管理第二十一条有效使用县城规划区内的土地进行临时建设,必须向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核准领取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当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临时用地手续。使用期间,县城建设需要时,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无条件拆除,恢复原貌。在临时用地上不得建设永久性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地方法规 · 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