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村回族自治县县城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章 县城建设用地的规划管理第二十条有效用地单位或个人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土地已闲置两年以上、用地单位撤销或迁移的,由县人民政府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地方法规 · 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