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村回族自治县县城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章 县城建设用地的规划管理第二十二条有效禁止在县城规划区内擅自挖取土方、回填坑塘、沟渠、设置垃圾场等改变地貌的活动。确需进行的,必须经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地方法规 · 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