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村回族自治县县城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章 县城建设用地的规划管理第十九条有效县城规划区内的农村集体单位或个人在使用的土地上进行建设,应符合县城规划。城镇公用设施建设依法占用集体单位或个人使用的土地时,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阻挠。地方法规 · 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