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村回族自治县县城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二章 县城规划的编制、审批与实施第十二条有效县城规划一经批准,县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公布,定期检查县城总体规划的分步实施情况,并向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原批准机关报告。地方法规 · 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