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村回族自治县县城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二章 县城规划的编制、审批与实施第十一条有效县城规划一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县城总体规划确需进行局部调整的,经上一级人民政府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后,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批,并报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原批准机关备案。对县城规模、发展方向和总体布局进行重大变更时,须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原批准机关审批。地方法规 · 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