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章 劳动保障监察实施第二十一条已修改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的案件,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简易程序处理外,必须立案查处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登记立案;(二)调查取证;(三)依法作出处罚、处理决定,制作处罚、处理决定书;(四)送达。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听证。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