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章 劳动保障监察实施第二十二条已修改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处理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