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章 劳动保障监察实施第二十条已修改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检查,不得少于2人,并且应当佩带劳动保障监察标志、出示劳动保障监察证件。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