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松花湖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第二章 资源与环境保护第十七条已废止在风景区沿湖区域内禁止建设工矿企业,不准采石、挖沙、取土、开垦荒地。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