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松花湖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第二章 资源与环境保护第十六条已废止风景区内的绿地未经风景区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改变用途。古树、名木应建立档案和标志,予以重点保护和管理,严禁砍伐破坏。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