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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部门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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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松花湖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第二章 资源与环境保护

第十八条

已废止

松花湖水体必须按国家地面水环境质量二类标准管理。所有排污物必须经过处理,严格执行环保部门规定的排污标准。严禁直接向湖内排放污水、粪便和倾倒垃圾。

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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