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著作权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受法律保护。对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和控告。对检举揭发侵犯著作权行为的有功人员,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