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著作权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文化、教育、科技等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应当加强对著作权法律知识的宣传教育,在全社会形成保护著作权的良好风尚,为作品的创作和传播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