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著作权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省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省的著作权管理工作;设区的市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和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著作权行政管理的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著作权管理工作。文化、广播电视、工商、公安等有关部门及海关,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共同做好著作权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