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著作权保护条例/第三章 著作权许可使用第二十条有效复制单位接受出版单位的委托,复制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计算机软件等出版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出版单位订立复制合同,并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复制,不得自行增加复制数量。复制单位不得接受非出版单位和个人的委托复制出版物,不得伪造、假冒出版单位复制出版物,不得擅自复制、发行出版物。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