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著作权保护条例/第三章 著作权许可使用第二十一条有效从事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计算机软件等出版物发行、出租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事经营活动,不得批发、零售、出租侵权和盗版的出版物。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