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二章 拆迁管理第五条已废止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公布下列事项:(一)拆迁管理工作人员的姓名和职务;(二)申办拆迁许可证、代办资格证书及拆迁纠纷处理的程序、条件和时限;(三)拆迁安置补偿资金监督程序;(四)拆迁代办单位、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名称、地址及电话。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