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已废止

接受委托的拆迁代办单位违反规定转让拆迁业务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合同约定的拆迁服务费25%以上50%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