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已废止

拆迁人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可以处以拆迁补偿安置资金1%以上3%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

(一)未按照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范围实施房屋拆迁的;

(二)委托不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的;

(三)擅自延长拆迁期限的。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