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已废止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擅自实施拆迁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并处以已经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