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四章 村民房屋的拆迁补偿与安置第二十九条已废止拆迁乡、镇、村企业或者村民的非住宅房屋,按照市场比较法评估,由拆迁人一次性补偿给被拆迁人,不再进行安置或者划地迁建。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