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四章 村民房屋的拆迁补偿与安置第二十八条已废止拆除村民的畜圈、门楼、棚子等附属设施,拆迁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补偿标准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制定。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