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四章 村民房屋的拆迁补偿与安置第二十七条已废止村民自行迁建房屋的,用地面积按照下列标准控制:(一)原用地面积不足130平方米的,迁建房用地不得超过130平方米;(二)原用地面积131至170平方米的,迁建房用地不得超过170平方米;(三)原用地面积171平方米以上的,迁建房用地不得超过200平方米。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