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已废止

村民房屋的面积确认,有房屋所有权证的,以房屋所有权证件标明的面积为准;无房屋所有权证的,以县级人民政府建设管理部门按照规定核定的面积为准。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