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三章 拆迁补偿与安置第十六条已废止下列需拆迁的住宅房、非住宅房,应当实行货币补偿或者异地产权调换:(一)市、县(市)人民政府决定,拆除房屋后采用招标、拍卖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城市规划批准建设的道路、桥梁、涵洞、排污、防洪等市政工程设施。按照规划需要保留的中小学校、社区服务管理机构、派出所、居委会,应当在原服务辖区范围内实行产权调换或者按照不低于原用地面积配套修建。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