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废止

被拆迁房屋的用途、建筑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为准。房屋所有权证标明的用途、建筑面积与实际不符的,应当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到产权监理部门申请重新确定。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