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废止

被拆迁人与拆迁人签订产权调换协议或者获得货币补偿后,应当将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在30日内交拆迁人送土地管理、产权监理部门注销。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