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二章 拆迁管理第十二条已废止被拆迁人与拆迁人签订产权调换协议或者获得货币补偿后,应当将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在30日内交拆迁人送土地管理、产权监理部门注销。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