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废止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签订书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补偿方式;

(二)货币补偿金额;

(三)原房状况以及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楼层、户型、结构、位置和建筑面积;

(四)结算方式;

(五)搬迁过渡方式;

(六)搬迁期限与过渡期限;

(七)产权调换房屋交付的告知方式;

(八)违约责任与纠纷解决办法;

(九)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变更的条件;

(十)当事人双方认为需订立的其他条款。

有房屋产权证或者经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用作产权调换的房屋的平面图,应当作为协议附件。

市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制作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示范文本。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